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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

时间:2013/12/21 18:29:3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字号: | |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机制,是运用司法权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化解官民纠纷,和谐干群关系,确保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以协调为主化解行政争议,力促官民和谐,修复党群、干群“鱼水情”。现以2012年度区法院行政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为依据,对其特点、成因、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安定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件,审结26件,中止1件,其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6件、裁定驳回起诉10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件、裁定撤诉3件、判决撤销1件、调解赔偿2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案件72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55件、气象行政处罚8件、城建行政处罚8件、环保行政处罚1件,总标的额达209.75万元。从2012年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诉讼类案件较上年的14件增长13件、非诉讼行政案件下降33件。
二、特点分析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增大。近年来,复杂、疑难、涉及面广的群众性行政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多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件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力大、敏感度高、震撼力强,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涉诉缠访率高,化解难度较大,维稳任务繁重。就旧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方面来看,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争议上升幅度较大。
(二)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增多,涉及领域较广。近年来,行政案件从以往的土地确权类、治安处罚类、房屋拆迁类案件发展到现在的工伤认定类、婚姻登记类、社会保障、不服种子质量检验鉴定类等多种案件类型,给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政策理论的学习,探索新类型案件的特点及规律;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案件涉及单位的业务指导,引导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提高应诉能力。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执行难度增大。近年来,区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已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重头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案件类型不断增多,从以往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拓宽到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气象处罚、环保处罚等案件类型的审查。对非诉案件的审查亦从以往的指导粗略审查转变为现在的严格审查,2012年,区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件裁定不予执行,促使申请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把程序和实体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实施,营造了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四)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近年来,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积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做到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切实提高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也在不断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明显提升,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从以往的领导说了算,靠老经验办事转变为严格依法办事,从以往的畏惧诉讼、行政不作为转变为积极参与诉讼,并通过诉讼活动宣传法律、彰显法律尊严。无论是从诉讼案件还是从非诉执行案件的审理审查情况看,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案件都做到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五)行政机关与法院互动机制已经形成,良性互动成效显著。经过几年的努力,区法院与各行政机关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定期司法行政联络制度,行政机关与法院的交流互动机制已经形成, 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专门邀请法院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力求做到稳妥慎重、合理合法。行政机关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等情况减少,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加深加强,不少行政争议在行政机关的大力配合下通过协调得到妥善解决。  
三、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新机制
(一)拓展审判职能,促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
法院和政府的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追求法治、促进和谐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为此,区法院除了依法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还采取多项举措拓展审判职能,做好延伸工作,积极引导行政机关正确配合法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信息,加强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1.继续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当前社会矛盾集聚交汇,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平等地诉讼,可大大降低原告方的对立情绪,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其次,有利于直接听取被管理者的心声,了解诉求,主动完善自己的工作,化解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减少机关工作压力,节约行政公共资源。
    2.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共同研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复议机构和司法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建立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2012年共召开4次联席会议,分别对行政程序、城乡规划、城市拆迁、环保执法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以会议综述的形式确定达成的共识。这项制度统一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标准,有力推动了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3.主动汇报衔接行政案件诉讼情况。行政审判工作较其他审判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更强,与全区中心工作关系更紧密,紧紧依靠区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关键。为此,区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及时主动向区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衔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听取指示和意见,寻求理解和支持,依法妥善地处理好各类行政案件。对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研究、依法处理,做到及时答复反馈。
    4.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近年来,区法院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将部分行政争议力求解决在诉讼之前,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对已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再进行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时效性。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所谓“走出去”就是利用空闲时间深入到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所谓 “请进来”就是我们在审理典型案件时让行政机关参与进来相互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必要时通过联席会、座谈会,定期通报情况等形式,加强良性互动,及时掌握各种信息。
(二)监督维护并重,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注意正确处理监督和维护的关系,始终坚持支持并监督的工作方针,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权威,促进依法行政。同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在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的同时,也充分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力。通过法院的依法监督与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改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了稳步提高。
(三)力求案结事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案件的审查审理中,区法院在严格审查、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想方设法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开展沟通和解,力求案结事了。一是建立立案通报制。案件受理前,及时通报行政机关,促请行政机关尽可能在诉讼外主动化解行政争议或做好应诉准备。二是建立纠纷协调机制。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敏感性行政争议以及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视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积极接受行政机关的邀请,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风险评估,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力求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行政机关在行政登记、颁证等行政行为中,未尽到法定或必要的审查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审核不严。曲解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的规定,机械的执行法律、法规的适用,单纯注重行政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和独立性,致使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被动局面。
    2.部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超越事务管辖权,插手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事务,适用法律意识淡薄,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准确适用法律,甚至不适用法律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产生了一定不良影响。
    3.证据规则意识淡薄,对证据的制作、收集、固定和审查采信不当,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及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举证的申请,既影响法院办案效率,也极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
    4.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够重视,忽视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所起的积极作用。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司法监督,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仅委托律师而不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或旁听,有碍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化解。
五、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涉及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大局联系非常紧密,它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是“官”“民”矛盾的“化解器”和“解压阀”。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无论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是监督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其根本目的最终统一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想办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不能回避矛盾,不能不立不理。
    (二)倡导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民主化、法制化的标志,是为政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负责任的表现,是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实践证明,行政领导亲自出庭应诉,可大大降低原告的对立情绪,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有利于领导直接听取被管理者的心声,了解诉求,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工作,化解行政行为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减少政府的信访压力,节约信访资源。
    (三)促进各领域依法行政的均衡发展。从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看,全区依法行政的总体情况良好,但因行政部门和行政行为类型的不同,也存在不平衡。如公安、土地等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质量总体较好,行政处罚类被诉行为质量明显好于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类被诉行为。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权利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搭建行政部门间沟通交流平台,互相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提高行政水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不作为。
    (四)巩固和发展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近年来,区法院与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良性互动载体和机制,但存在发展不平衡且良性互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的问题,行政与司法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更加重视通过协调和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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