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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时间:2014/9/10 19:12: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洪海   点击:   字号: | |

      案情     

      郭某报警称其家中800元现金被盗,怀疑系其邻居张某所为。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责令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分歧     

      对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能,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应视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郭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郭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郭某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郭某财物失窃的刑事案件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类行为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刑事诉讼立案阶段,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本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但郭某有证据证明对张某侵害自己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郭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综上,本案郭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途径获得救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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