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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流失: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时间:2014/6/18 21:46: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范明志   点击:   字号: | |

       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法官职业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权利意义上的报酬问题,更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也应当建立一种与我国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对职业选择的自由度大大加强,“双向选择”成为就业的主要模式,人们在某一种职业选择上的进进出出已成为正常现象。但是对于法官职业来讲,近年来出现的大规模人员流失现象仍不免让人震惊。近日《法制日报》引用的今年全国两会数据显示,过去5年,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上海每年流失法官67人,江苏法院流出2402人,其中法官1850人。据报道,美国也有法官流失现象,一年仅几名而已,但却引起了法官职业保障的热烈讨论。     

       单纯从就业的角度来看,法官流失没有什么奇怪的,市场规律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同样适用于人才领域。但是,这种人员流动对法官职业的社会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一般职业,比如经济领域的生产、销售、管理,人员流动已经成为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必然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职业水平的不断进步。但是法官职业的特性却决定了其人员流动产生了超出职业选择的意义。     

       任何职业的特性都取决于其发挥社会职能的特定角色,法官职业的特性也是如此。显而易见,法官的主要社会职能是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法官职业的特性与西方不完全相同,不可能具备欧美国家法官那样的“独立性”、“精英性”、“高贵性”,但也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     

       一是职业性,即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来保证工作质量,没有法官素质的保障,司法公正就缺乏智力支持,作为一种判断性的司法活动就不可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法官的职业性绝不是仅仅司法职业考试所能保证的,需要长时间的司法经验积累。     

       二是权威性,法律必须具备权威性才能为人们所知晓并遵守,朝令夕改必然让人无所适从,而法律的权威性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自身,更取决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水平,只有权威的法官队伍才可能保障法律实施的权威性。让法官具备权威性,不是为了一种职业的光鲜,而是为了让他们担负起公正司法的艰巨责任。    

        三是末端性,在所有司法职业中,法官职业应当在位阶上处于最后、最高的位置。这一方面取决于法官处于诉讼程序上最终决定者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取决于法官相对于其他司法职业而言具有更强的责任性,其他法律职业者可以用一种尝试性、 研究性、建议性的方法来开展工作,而法官的职责是作出最终的裁决。因此从职业成长的路径来看,由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而进阶至法官职业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     

       当然,我国的法官队伍必须首先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仅从保证司法权正常运行的专业性来讲,上述法官职业特性无疑是基本要求。如果法官职业丧失了或者部分丧失了这些特性,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影响。没有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仅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也使司法难以取得公众的认可,司法公信无从建立;没有权威的法官,司法就丧失了解决纠纷的正当性,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难以保证,法律信仰的水平也就可想而知;法官如果不能成为法律职业的高端选择,怎么可能取得法律同行的尊重?法官还想着转行做律师、教授、政府官员,又会在公众心理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调查显示,近年来流失的法官多是审判业务骨干,法官短缺表面上可以通过招录人员予以弥补,在暂时弥补法官数量的同时,却使具有司法需求的人民群众不得不面对一个个“法官新手”。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发现法官还是一个未婚青年,合同当事人发现法官还不懂市场基本的交易习惯,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发现法官还是一个法学晚辈……即使这些“法官新手”可以在数量上完成审判任务,恐怕也难以提供给当事人与老法官一样的高质量司法体验。     

       司法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所以世界各国都把法官职业当作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甚至很多国家都把法官职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甚至宪法制度来对待。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待遇等职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权利意义上的报酬问题,更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体制下,也应当建立一种与我国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根据最新统计数字,北京市201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在阳光工资制度下,一个初任法官的工资却只有三四千元,即使不提对法官“高薪养廉”,仅凭当前的工资水平恐怕难以吸引高端的法律人才,一些辞职的法官也直言不讳地承认“经济收入”是其选择离开的重要原因。一位美国辞职的法官说,当法官不应当取得一种荣华富贵的待遇,但是也不应当因为当法官而遭受贫穷。当然,法官高待遇绝不是解决当前司法面临问题的充分条件,但低待遇确是造成法官流失的客观原因。无论如何,当一种职业出现了“逆向选择”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这种职业背后的制度是否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了。     

       对于法官待遇的高低,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论。当前的法官流失现象,让这些争论不再具有现实意义。解决问题才是最重要的,而从制度上解决,无疑是最佳途径。一些有识之士呼吁留住法官需要讲感情、保事业、增待遇,但这不是个别法院甚至法院系统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提高法官的待遇、级别等职业保障,都受到相关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司法制度等多方面的制约,这也是人民法院多年来未能实现的改革目标。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增强法官职业保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标也必然包含了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制度,我们期待着,法官因为职业保障的提高而更加心无旁骛地公正司法,司法因为法官职业保障而获得公众更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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